一、設置目的: 為鼓勵具潛力之優秀外國學生來台留學,增進國際文教交流,特設置本項獎學金。
二、獎學金種類及待遇: (一)修讀學位︰ 獎學金由外交部、經濟部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科會)及教育部共同提供,以鼓勵優秀外國(不含大陸、香港及澳門地區)學生來臺攻讀學士、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。各部會提供獎學金種類如下: 1.外交部獎學金:提供國家以邦交國為主;研修大學部或研究所課程。 2.經濟部獎學金:提供外交部獎學金名額以外之國家;研修研究所課程,並以理、工、醫、 農高科技相關學科領域為限。 3.國科會獎學金:提供外交部獎學金名額以外之國家;研修研究所課程。 4.教育部獎學金:提供外交部獎學金名額以外之國家;研修大學部或研究所課程。
(二)先修語文︰ 為加強外國學生華語文能力,外交部及教育部另提供修讀學位前之先修語文獎學金。獎學金提供國家依前款第一目及第四目規定;受獎人應選擇前往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(以下簡稱華語中心)研習。 各部會提供每名受獎人獎學金待遇如下: 1.外交部獎學金:每月新臺幣三萬元,並提供來臺最直接航程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。 2.經濟部獎學金:每月新臺幣三萬元。 3.國科會獎學金:每月新臺幣三萬元。 4.教育部獎學金:大學部及先修語文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;研究所每月新臺幣三萬元。
三、名額:本項獎學金分配之國家及名額每年核定之。
四、申請資格: 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 (一)學業成績優良,品性端正。 (二)未具僑生身分,且不具我國國籍。 (三)非為我各大學校院招收之交換學生,且未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設置之獎學金者。 (四)其他資格限制,請參閱\「台灣獎學金作業要點」。
五、遴選作業:每年三月底前,向國籍所屬之我駐外館處申請,由該等館處遴選後通知。
六、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公布於http://www.edu.tw/
七、有關申請細節請就近向各駐外館處洽詢,或電洽教育部服務專線(02)7736-5713。 我駐外館處聯絡方式可上網外交部網站(http://www.mofa.gov.tw)參閱。
八、各大專校院系所資訊可自教育部網站(http://www.edu.tw/index.htm)超連結自2005年1月起亦可參閱\外國學生來台留學專屬網站,網址為:http://www.studyintaiwan.org。
註:僑生如擬返國就學,請逕洽僑務委員會(http://www.ocac.gov.tw),依 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」等相關規定申請僑生獎助學金,不適用本獎學金之規定。已在台就讀之外國學生,可申請各校自設「外國學生獎學金」,不適用本獎學金規定。
教 育 部 華 語 文 獎 學 金 作業要點
一、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提供外國(不含大陸、香港及澳門地區)學生 及人民來臺學習華語及認識臺灣文化機會﹐藉此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 之交流、瞭解及友誼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獎學金待遇及核發方式: 本部提供受獎人每人每月獎學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,受獎人應選擇 前往本部立案之大學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(以下簡稱華語中心) 研習華語文。受獎人就讀之華語中心應於每月五日前,依受獎人出缺席 情形及學業成績等按月核發本獎學金。
三、獎學金期限相關事項如下:
(一)受獎期限:以一年為原則﹐並得視情況核給九個月、六個月、三 個月或二個月;核給二個月期限者,以受獎人所擬就 讀華語中心開設一期為二個月之課程為限。
(二)年度受獎期間: 1.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,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 未能於該期間來臺就學者﹐視同放棄受獎資格﹐不得保留至下年度。 2. 受獎人應依核定受獎期限,按時抵校註冊。但經相關華語中心及 本部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,不在此限;其受獎期限至遲並應 至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。 3. 於學季(期)開始後註冊就學者,自抵校就學當月核給獎學金。
(三)實際受獎期間: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,自受獎人就學當月起至受獎 期限屆滿、休學、退學或獎學金受註銷月止。
四、獎學金名額分配及申請名額計算方式: 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獎學金下年度名額分配表函知各 相關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(以 下簡稱駐外館處);一個名額以一年受獎期限計。各駐外館處應於每 年一月三十一日前,將本部分配之名額依前點第一款所定受獎期限自 定申請名額,並將申請名額併同獎學金申請簡章公告之。
五、申請資格:
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學業成績優良﹐品行端正。
(二)未具中華民國國籍。
(三)未具中華民國僑生身分。
(四)非已在臺研習華語文或修讀學位課程。
(五)本計畫受獎期間非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 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。
(六)未曾受領本獎學金或臺灣獎學金。
(七)未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(構)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。 在臺自費修讀學位或研習華語文學生,於各該課程結束並獲語文 中心入學許可者,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學金。
六、獎學金申請及遴選作業: (一)訂定簡章及遴選規定:駐外館處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申請簡章 ,並自行受理申請及辦理遴選﹐或與駐地政府、學校、文教機 構合作辦理。各該申請簡章及遴選規定﹐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 公告,並函送本部備查。 (二)申請期間: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。 (三)申請文件︰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﹐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所屬 國籍永久居住地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: 1.獎學金申請表(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)。 2.護照或其他國籍證明影本。 3.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(該等文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﹐應 經駐外館處驗證)。 4.已向華語中心申請入學之證明(如入學申請表影本等)。 5.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。 (四)遴選:駐外館處經審查後﹐遴選正、備取候選人,於四月三十日 前將候選人名單(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)函送各相關華語中 心﹐作為各該華語中心審核入學許可之參考。
(五)核定入學︰獎學金申請人應依華語中心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,自 行向其申請入學。各華語中心於接獲駐外館處獎學金 正、備取候選人參考名單後,應依各校自定之外國學 生入學規定進行審核,並於六月十五日前函復申請人。 (六)通知錄取︰獎學金候選人取得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後,應於六月三 十日前將該文件影本送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,逾期 視同放棄,並由駐外館處辦理遞補作業。駐外館處應 將正式受獎資格證明書(格式如附件一)核發候選人 ;未通過學校審核且未獲入學許可者,取消候選人資格。
(七)列冊函送:駐外館處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,將受獎人列冊(格 式如附件二)函送本部及各相關華語中心,並副知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、內政部警政署、該名冊所列各受獎 人及依第四款函送候選人參考名冊之相關華語中心( 副本單位亦均含附件)。
七、獎學金停發及註銷:
(一)停發獎學金之情形如下: 1. 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,單月語言必修課缺課達十二小時以 上,停發下月獎學金。 2.來臺研讀一季(期)後,自第二季(期)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 八十分,停發下季(期)獎學金一個月。
(二)獎學金註銷: 1.註銷受獎資格,所餘獎學金不得保留之情形如下: (1)受獎期限為六個月以上者,於每學季(期)註冊時﹐未能於 所就讀華語中心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 居留證影本。 (2)來臺研讀一季(期)後,連續二學季(期)學業平均成績均 未達八十分。 (3)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,任何一季(期)缺成績。 (4)休學或受退學處分。 (5)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(構)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。 2.受獎人有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情事發生﹐其就讀華語中心應即停發 其獎學金,並函送本部註銷其受獎資格,同時副知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、內政部警政署、相關駐外館處及各該受獎人。 3.受獎人有重複領取獎補助金之情事﹐經查證屬實﹐除註銷本獎學 金受獎資格外﹐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獎學金。
八、轉換學校:
(一)轉校條件:獎學金受獎期限為一年之受獎人,於就讀依第六點第 七款受獎人名冊所載華語中心一學季(期)以上,經 擬轉出及轉入華語中心核准,得依各華語中心自行訂 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轉學。受獎人於該受獎期間內,轉 學以一次為限。本獎學金其他受獎期限受獎人,不得 申請轉學。
(二)函轉獎學金款:接受轉入之華語中心於核准受獎人轉學後,應函 請轉出華語中心將受獎人剩餘月份獎學金轉至新 校,並副知本部、相關駐外館處及該受獎人。
九、獎學金請撥及核銷: 受獎人所就讀華語中心每年應依下列程期及方式﹐向本部辦理獎學 金請撥及核銷:
(一)辦理程期︰ 1.八月十日前請撥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,並核銷當年一月至八 月份獎學金。 2.十二月十日前請撥次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,並核銷當年九月至十 二月份獎學金。
(二)辦理方式︰
1.撥款:檢附受獎人名冊並開具領據,向本部辦理撥款。
2.核銷: (1) 國立華語中心:檢附獎學金經費執行成果表及經校長、 主辦會計及出納核章之收支結算表(格式如附件三)各一式二份﹐ 連同應繳回之結餘款,向本部辦理核銷結案;其原始憑證﹐應留校備 供審計部前往審核及有關單位查核。
(2)其他華語中心:檢附受獎人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人金融帳 戶之支出憑證,連同經校長、主辦會計及出納核章之收支結算表( 格式如附件三)二份及應繳回之結餘款,向本部辦理核銷結案。
十、華語中心專責輔導及授課時數:
(一)受獎人抵校註冊後,各相關華語中心應為其舉辦新生講習會(包括 說明如獎學金發放及成績計算方式,及停發與註銷情 況等)、按 月核發獎學金、掌握停發及註銷情況等。
(二)受獎人未依期限註冊﹐各該華語中心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列冊函送 本部,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、內政部警政署及相關駐外館處。
(三)受獎人在臺就學期間,各相關華語中心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與其 保持聯繫,並提供課業及生活上之輔導及協助。
(四)華語中心應為受獎人安排每週至少十二小時語言必修課程(不含文 化研習、戶外參訪及專題演講等其他課程或活動)。
(五)受獎期限為六個月以上者,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(未加入前, 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)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,保險費均由所就讀華 語中心自其獎學金中扣除。
十一、駐外館處辦理及協助事宜
(一)駐外館處應向駐地政府機關(構)、大學校院及學生等宣傳本獎學 金計畫,主動提供來臺研習華語文資訊,辦理獎學金受理申請及遴 選等事務,並應協助受獎人辦理赴臺簽證及簽署在臺遵守我國法令 規章之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承諾書(格式如附件四)。
(二)舉辦受獎人來臺行前講習會(包括說明本要點受獎相關規定、來臺 辦理外僑居留證注意事項、勿從事非法打工與在臺就學及生活環境 等)。
(三)受獎人學成返國後,應與其保持聯繫,舉辦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 學習心得、生活經驗分享座談會,提出綜合評估函送本部,作為業 務改進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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