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令依據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依據2007年1月29日新修正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92條新增第一項:「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。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,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,應比照小型汽車;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,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。」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依據2007年9月21日新修正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新增第99條之1:「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,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。但另設有標誌、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,應依其指示行駛。」
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
•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高速公路: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,中央分隔雙向行駛,除起迄點外,並其他道路立體交叉,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。」同條文第2款規定:「快速公路:指除高速公路外,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,中央分隔雙向行駛,除起迄點外,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、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,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。」
•第2條第2項規定:「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,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。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不受第19條第1項第4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。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,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,並設置必要之標誌、標線或號誌。」
機器腳踏車即摩托車